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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專利年費管理
                網站管理員 點擊:26217 (2014/11/20) 關閉

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 一、專利年費的概念
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 專利年費是在專利權被授予后的期間內,專利權人為維持其專利權的有效性而在每年都應當繳納的費用。繳納專利年費是專利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。
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 二、專利年度概念
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 1.授予專利權當年:是指專利申請在第N年度授權,第N年即為授權當年,以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中所注明的為準。例如,一件專利申請的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中要求繳納第三年度的年費,即表示該案的“授權當年”為第三年度。
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 2.專利年度:是指該專利自申請日起每滿一年為一個專利年度。例如,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為2008年5月1日,則自該日起至2009年4月31日為該案的第一年度,自2010年5月1日至2011年4月31日為該案的第二年度,以此類推……第N年度。
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 三、專利年費繳納的時間
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 1.專利申請人在收到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后兩個月內應當辦理登記手續,繳納登記費和當年的年費。期滿未按規定繳納的,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。此后每年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先繳納。例如某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申請日為2009年4月1日,則應在專利權被授予后的每一年的3月份繳納年費。
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 2.年費繳納的數額應當根據授予專利權的“當年”是整個專利權期限的第幾年來確定。例如,一項實用新型專利,其申請日為2008年3月1日,授權日2009年5月1日,那么在被授予專利權的時候應當繳納的是第二年的年費,而不是第一年的年費。次年繳納的是第三年的年費,依此類推。
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 3.為避免因漏繳或錯繳年費而導致專利權被終止,專利法規定了6個月的寬限期。也就是允許在應當繳納年費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補繳年費并同時繳納滯納金。如果在寬限期內仍舊沒有足額繳納年費和滯納金,將通知專利權人終止其專利權,并向社會公告。
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 4.如果有正當理由或因不可抗力而錯過寬限期,可以分別在收到通知書兩個月、障礙消除兩個月內提交恢復專利權的請求并繳納恢復費,請求恢復專利權。

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 四、專利年費減緩的時間
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 授權前已獲準專利費用減緩的,自授權當年起連續三個年度可按已批準的減緩比例繳納年費。例如,一件已獲準減緩專利費用的專利申請的授權當年為第三年度(即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中所指明的年度),則專利權人按批準的減緩比例可以減緩第三年度、第四年度及第五年度的年費,第六年度起應按全額繳納年費。
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 五、繳納申請維持費
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(2002 修訂)第90條規定需要繳納申請維持費(需要繳納申請維持費的情況是,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兩年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,申請人應當自第三年度起繳納申請維持費。)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(2010修訂)第93條,取消了申請維持費
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 申請人繳納年費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繁瑣、容易出錯、不必要的重復勞動太多等,本公司提供代繳專利年費、提醒專利繳費時限、商標續展時限等代理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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